• 2018-03-05 23: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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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标题:向退休领导纳贿接工程男人被判“对有影响力的人纳贿罪”

    男人裴某先后请托北京大兴区民防局原局长聂艳荣、北京民防局工程建造处原处长韦红,让两位领导使用职务便当向房地产等企业打招呼,帮助承包工程。此间,裴某向二人纳贿合计230万元。

    2011年聂艳荣退休后,裴某仍经过上述途径接揽工程,并给予聂艳荣58万元……日前,裴某因纳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纳贿罪两项罪名,终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春节后香烟价格趋于稳定分金30万元。

    重案组37号了解到,韦红已因纳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聂艳荣被另案处理。

    对退休领导纳贿

    45岁的裴某大学文明,个别工作。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1年期间,裴某请托北京大兴区民防局原局长聂艳荣(另案处理)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向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业打招呼,帮助承包工程,共给予聂艳荣97万元。

    2011年末,裴某经过聂艳荣结识北京市民防局工程建造处处长韦红(已判刑),使用韦红职务便当,经过向北京某公司等企业打招呼,帮助承包工程,共给予韦红75万元。

    此外,聂艳荣2011年11月退休后,裴某持续使用其职务便当,经过聂艳荣向北京某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打招呼,向北京市民防局韦红请托,使用韦红职务便当,帮助承包工程,2015年12月至2016年期间,共给予聂艳荣58万元。

    2016年9月20日,裴某被传唤到案。一审法院以为,裴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纳贿罪;裴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向离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纳贿,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纳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鉴于裴某到案后照实供述罪过,依法从轻处分。故一审以纳贿罪判处裴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分金20万元;以对有影响力的人纳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分金10万元,决议履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30万元。

    二审保持原判

    判定后,裴某提出上诉,以为一审确定其纳贿及对有影响力的人纳贿的数额偏高,其自动告知对聂艳荣纳贿,应确定为具有自首和建功情节,一审量刑过重;韦红、聂艳荣对其有索贿行为,期望二审法院从轻处分。

    2月27日,北京二中院对此案二审宣判。法院以为,在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银行账户明细等,能彼此印证裴某纳贿及对有影响力的人纳贿的数额,一审关于数额的确定并无过错。

    裴某因司法机关已把握其向韦红纳贿的现实,被查获后虽能照实供述向聂艳荣纳贿及对有影响力的人纳贿的首要现实,该现实与向韦红纳贿在法令、现实上有亲近相关,属其应当照实供述的内容,不符合自首和建功的确定条件。

    裴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资产,情节严重;其还向离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纳贿,已构成纳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纳贿罪,依法均应予惩办。

    二审法院以为,一审法院科罪和适用法令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保持。据此,二审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链接:

    韦红纳贿一审获刑2年3个月

    法院判定书确定,2003年至2016年间,韦红在担任北京市人防办地下空间开发管理处副处长、北京市民防局工程建造处处长期间,为别人获取利益,不合法收受裴某等四人给予的资产合计231万余元。

    2016年3月3日,韦红因未照实申报个人财产被北京市纪委带走承受查询后,自动供述承受裴某等4人贿赂的违法现实。

    东城法院以为,韦红行为构成纳贿罪,其在被查询其他违纪问题时,自动供述办案机关没有把握的收受别人贿赂的违法现实,归于自首,且到案后揭露别人违法现实,并经查验事实,属建功,亦在家族合作下退缴纳贿所得和预缴罚金,确有认罪悔罪体现,故对其予以减轻处分。

    2017年7月,东城法院一审以纳贿罪,判处韦红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分金20万元。

    释法:

    何为对有影响力的人纳贿罪?

     

    星权律师事务所李楠律师介绍,关于纳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则: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的,是纳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纳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则: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亲近的人,或向离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及其他与其关系亲近的人纳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情节严重或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情节特别严重或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本案中,裴某在聂艳荣退休后,持续使用其职务便当,经过聂艳荣向企业打招呼进而承包工程,这种向离任国家工作人员纳贿,是典型的对有影响力的人纳贿的行为。

    纳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纳贿罪共同点是,行为人纳贿是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差异首要体现在下面两点:

    违法的目标不同。这是两者最首要的差异。前者违法目标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违法目标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亲近的人,或许向离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及其他关系亲近的人。因而本案中,聂艳荣离任前,裴某行为冒犯纳贿罪,离任后被确定对有影响力的人纳贿罪。

    完成违法意图的方法不同。前者经过直接对国家工作人员纳贿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直接使用被纳贿人的权利;后者是经过向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亲近的人纳贿来获取不正当利益,被纳贿人又依靠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或位置上的优势,使用亲近关系,直接为纳贿人完成违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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