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06-28 01: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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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同意《对于建立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的协议》的决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同意2016年10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在伊斯兰堡签署的《对于建立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起声明:

      一、依据《协议》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保存对我国汉钟螺杆压缩机维修国籍职工从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取得的薪资和酬劳纳税的权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协议》,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协议》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所作的声明。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协议》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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