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04-24 11: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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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1月23日16时许,周某驾驭湖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公事车,带着其老婆到孝昌县开发区某驾校咨询学车事宜,被正在展开新年时期纠“四风”专项监察作业的蔡某等人发现,因周某涉嫌公车私用,蔡某出示作业证件标明身份后,问询周某运用公车状况果树苗时,周某殴伤蔡某后逃离现场,蔡某当即报警。

      1月23日晚,周某自动到孝昌县公安局投案,并照实供述自个的违法做法。1月30日,被害人蔡某对周某的做法予以体谅。

      孝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周某作为国家干部公车私用被纪委作业人员蔡某发现后,拒不合作查询,还殴伤身为纪委暗访组人员的蔡某,周某以暴力办法阻止国家机关作业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实行职责的做法已构成波折公事罪。鉴于周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自个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从轻处分情节。此外,周某的做法已获得被害人蔡某的体谅,具有酌情从轻处分情节。

      据此,法院思考周某波折公事的情节细微,判处周某犯波折公事罪,免予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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