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06-29 16: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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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易容恒信马某系山西省某县工艺厂工人。1992年8月28日,被告某电厂多种经营公司经与原告作业单位洽谈,将原告借调到被告单位作业,借调期限至1995年12月31日届满,借调时期,原告劳资档案及劳作联系仍保留在原单位,由被告根据原告单位供给的薪酬、福利、劳保规范向原告付出劳作薪酬及福利待遇。1995年末,借调合同期满后,原告原作业单位与被告之间再未续签借调合同,但原告持续在被告单位作业。被告给原告除档案薪酬外,其它薪酬福利待遇按本单位同岗员工规范进行了发放。时期,原告曾就自个作业调入被告单位的疑问与被告有关领导口头洽谈,一直未达成协议。1997年10月,原告原作业单位破产,未对原告进行安顿。1998年12月1日,被告部属的作业部分组成的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公司,但对该公司员工的政策性办理仍由被告办理)建立。原告也随原作业部分的改制到该公司作业,其薪酬福利待遇亦由该公司发放至1999年12月底。1999年12月,被告以原告最初所签且借调合同早已期满,被告又无法将原告调入为由告诉原告停止作业,并于2000年元月10日向原告下发了免除劳作合同证明书。随后,马某即提起劳作裁定。

      事例剖析:

      1.能够请求康复劳作联系,理由:存在现实劳作联系,被告免除劳作联系的根据“原告最初所签且借调合同早已期满,被告又无法将原告调入为由告诉原告停止作业”不建立。

      2.能够请求付出1997年10月后保险费用,剖析如下:(1).1995年12月31日至1997年10月,借调合同完毕后,因原告联系还在原作业单位,和被告仅仅存在劳务联系,此时期被告无需为原告交纳社保。(2).1997年10月至2000年元月10日,此时期因原告原作业单位破产,和原单位的劳作联系随即免除,以后与被告存在的是现实劳作联系,此时期被告须按法令为原告交纳社保,能够向被告请求付出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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